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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能源法》即将发布!可再生能源迎来利好
发布时间:2020-04-11
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历时13年,中国首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引发空前热议。该法律特别强调了“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此次对外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在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修改稿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而形成的。







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以及一次能源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约束性指标,并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并从: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保障义务、节能政府采购、消费管理政策多个方面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四条〔结构优化〕

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第三十二条〔优化能源结构〕
国家鼓励高效清洁开发利用能源资源,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化石能源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能源,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支持开发应用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第四十三条〔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非化石能源发展,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指标。

第四十四条〔可再生能源目标制度〕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以及一次能源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约束性指标,并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情况,并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五条〔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比重指标。供电、售电企业以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完成所在区域最低比重指标。



未完成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最低比重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向超额完成的市场主体购买额度履行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交易情况相应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第四十六条〔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
国家制定相关财政、金融和价格等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第四十七条〔可再生能源开发〕
国家实施流域梯级开发水能资源,在生态优先前提下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适度开发中小型水电站,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本地消纳和外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因地制宜高效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国家鼓励推广地热能和太阳能热利用,积极推进海洋能开发。



国家鼓励城镇和农村就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清洁供能体系。



第四十八条〔企业保障义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和依照规划的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配置范围,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建立节能低碳电力调度运行制度。



第六十二条〔节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以及节能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十三条〔消费管理政策〕
国家支持建立绿色能源消费市场,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起草说明指出,制定《能源法》,一是推进“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迫切需要。《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年)》《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及14个能源专项规划已出台,我国能源发展改革的方向目标、顶层设计亟需在法律中明确,以保障能源发展方向和基本制度的稳定性;



二是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能源领域正经历体制机制的深度调整,电力、石油天然气改革深入推进,体制改革文件及配套文件已印发,改革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铺开,亟待通过法律约束和制度安排,明确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规范公平的竞争秩序、明晰的法律关系,实现以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发共享为特征的能源高质量发展;



三是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当前,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形成;能源规划、政策、监管、标准等现代化治理手段的相互衔接未充分发挥;能源各品种协同互济、优化整合尚未完全实现,这些都需要能源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能源结构、能源市场等综合性、全局性问题进行规制,为能源现代化治理提供法治保障。